案例2
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学丰,男,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代文明,男,汉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原河北省张北县鹿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被告人孙学丰联系代文明,表示要购买代文明藏匿的奶粉,并因奶粉超过保质期要求更换包装。代文明将38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销售给孙学丰,销售金额共计42.56万元。孙学丰将该奶粉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经鉴定,该38吨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严重超标。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孙学丰、代文明明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属伪劣产品,仍销售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判处被告人代文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5.12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学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02万元。
案例3
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维禄,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原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剑明,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原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人谢维铣,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原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主管。
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禄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9月起,购进“柠檬黄”,安排生产主管、被告人谢维铣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徐剑明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经鉴定,盛禄公司所生产的玉米面馒头均检出“柠檬黄”成分,系不合格产品。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共生产并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金额共计620927.02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售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