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1956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同时,决定对该公约第
十条作如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