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进行协调和监督
凡有出国审批权的地区和部门,对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出国事项(不包括对外贸易),要在对外正式确认之前,分别按产品归口报送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能按产品归口的出国事项,属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报国家计委备案,属于技术改造方面的报国家经委备案,属于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方面的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报经贸部备案。各接受备案的部门,如发现有不必要或不应出国的事项,应在收到报告后二周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可行使否决权。具体办法分别由有关部、委制订。在对外贸易方面,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加强监督,具体办法由经贸部拟订。有出国审批权的各地区、各部门,决不能因要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而不严格履行所承担的责任。
要避免去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团组过多和过于集中。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西德、英国、法国、瑞士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有关审批机关要在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我驻外使馆根据驻在国情况,有权提出异议,调整出访时间或取消出访,具体办法由外交部另行通知。对事先未通知我上述驻外使馆而成行的.外交部要报告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追究有关审批机关的责任,必要时可取消其出国审批权。
三、加强出国经费的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出国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各种来源的外汇),中央和地方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向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报年度出国用汇计划,并单独立户,财政部门对出国所需的外汇额度统一进行控制。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分别核定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外汇计划和控制指标,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掌握执行,由中国银行监督供汇。出国所需的人民币经费也要严加控制。凡超过控制指标的,本年度内不得再用其他任何人民币经费和外汇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具体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如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等),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核销,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外事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