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
(中办发[19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发展,出国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这是必要的。今后中外交往还将继续发展。但是,在派遣临时出国团组方面,由于审批的机关很多,而在总体上又缺乏必要的控制和协调,加之有些地方和部门管理松弛、把关不严,以致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和不正之风。重复考察,轮番访问,以及利用职权争相出国、照顾出国的情况相当普遍;不少出国团组,人数过多,非专业人员比例过大,逗留时间过长;少数出国人员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讨钱索物,丧失国格、人格。这些问题,有损于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影响我们党和国家的声誉,也使一些干部受到腐蚀。为了制止上述混乱现象,纠正不正之风,根据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86]10号文件中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规定。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级的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如需出国,均须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他人员出国,要严格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办理。决不允许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凡已下放的应立即改正。
国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由国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其出国考察由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会同经贸部统一组织。军品项目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按其工作分工组织。凡列入国家暂停进口设备的项目,国内已引进类似设备和生产线的项目,只进口单机设备的项目,不应安排出国考察。
同国外建立友好省、市关系,要讲求实效,外交部在审批时要从严控制。没有实质内容、一般友好访问的团组尽量少派或不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派出的经济、技术、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出国团组,必须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出国时间要尽可能缩短,不得随便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同一地区或部门的两个主要负责同志同团出国,要坚决贯彻少、小、精的原则。
有审批权的各级领导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一律不予批准。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