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以上第1款、第2款所列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国,都应按管理权限单独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授权的单位审查批准。
4、能行使出国人员审批权的单位是: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以及由它授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及由它授权的党委工作部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对外交往多的厅(局),地(州)委,地级省辖市委。
少数对外交往多的全国重点高等院校、重点科研单位和特大型企业。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按照上述规定范围,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对外开放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出国人员审批单位的名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查批准。
5、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的出国人员,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借调人员和中外合格、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借调人员出国,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凡已工作六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聘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借聘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有审批权的单位审批。
6、中央部门在地方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其干部管理以中央部门为主的,原则上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中央部门审批有困难的,在征得地方党委同意后,也可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
三、出国人员审批手续
(一)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按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
(二)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根据原审查批件办理出国手续,并同时向原审批单位备案。如所在单位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则应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再次出国证明》。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单位者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属于中央管理的常驻国外干部,在报请中央任命时,只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经中央组织部审查后上报中央,不再填报出国人员审查表。
(四)海员、国际列车员、联邮员、国际航班机组人员以及一般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按各业务归口部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