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3、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4、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执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5、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6、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未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7、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实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常驻国外、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常驻国外人员
  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其出国审查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和工勤人员,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人民团体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查批准。
  (二)临时出国人员
  1、下列人员出国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副部级以上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副省级以上干部。
  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地(厅)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相当于副司(局)级、副地(厅)以上的干部出国,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要在出国任务审批后十五天内报送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