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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调整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出国审查手续,适当修改出国人员条件,是必要的。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任务的完成,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上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因审批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和对各审批单位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出国人员质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顺利完成出国任务,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
  (一)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对于下列人员,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在动乱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均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不清、思想模糊,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2、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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