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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起算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起算日期的批复
(法行字第3号 1954年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1953年11月20日司行字第1266号报告,提出关于“判决徒刑缓刑的起算日期”问题。我们认为缓刑期间,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因为缓刑是要定一个适当期间来考验被告在判刑之后的行为,如被告在缓刑期间不犯新罪,就根本不执行了。至于判决前曾否羁押,与缓刑期间起算的问题无关。就是判处徒刑不宣告缓刑而执行时,其执行徒刑的起算日期,也是从判决确定后开始执行之日起算。被告如在判决前曾被羁押一个时期,这羁押时期,也只是要从执行徒刑的期间中扣除,并不是将执行徒刑的期间从羁押日期起算。

  附: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判决徒刑缓刑的起算日期问题的请示
(司行字第1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前接吉林省人民法院函询:法院判处徒刑缓刑的人犯,判决前已监押两个月、其缓刑应从何时起算?是从监押(失掉自由)之日起算,还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提出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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