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法研字第14223号 1955年9月27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7日法总字第379号、法办字第222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
婚姻法
第
十七条
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