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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资本家欠地主的债务与地主欠劳动人民的债务如何处理的批复

  2.毛正秋(资产阶级)与毛润生(房主兼地主)程博陶(地主)远年债务案。毛正秋系毛嘉善(资本家,已死)的儿子,原开正有花粮行(简称正有行),毛润生于1935年4月以尚德堂户第一次存入正有行光洋2000元,又于1936年16月以隐德堂户第一次存入正有行伪法币800元。1934年毛润生又代醴陵县程博陶以程博记户第一次存入正有行光洋1588.76元。自1934年至1938年该三户头都是零存零取或转息为本的周转,因此,各户究竟存入正有行本金多少?得了多少利息?无法计算清楚。经查债权人交出的存折,已有结存数为:1936年12月隐德堂户结存伪法币400元,1938年9月尚德堂户结存伪法币247.8元。1938年3月程博记户结存伪法币957.42元。自上述结算后,正有行就未曾偿还过,1945年毛嘉善死了,遗有长沙市吉福街34号仓库一栋,由其子毛正秋继承,每月租米18石,1954年毛润生、程博陶起诉法院讨债,长沙市法院将伪法币或光洋均以1元折人民币l万元(旧币)判决以房租偿还。查毛润生欠农民押金光洋100元(实在),程博陶欠农民押金折人民币330万元(旧币,有票据)。以上①②两项债务人均系资产阶级,其经济能力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均系地主阶级分子。欠有农民押金,但上改时有二个未下乡,农民均未向他们清算,其债务农民亦不知道的,土改结束后他们才向资本家讨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2年12月法办研字077号函:“……富农欠地主的债,不能毫无区别的一律废除或不废除,……但如地主全部财产不足以退押或清偿农民债款时,则应当在富农所欠地主债务中偿还一部或全部。”之精神,上述两案债款省院意见,可作抵偿农民押金,为了不引起农民生产情绪的波动,可将应偿还农民之押金交该乡信贷合作社作为公积金,是否妥当?上项债务抵偿农民押金还有多余的款,如若废除,便宜了资产阶级;如若由农会没收搞生产,亦恐引起更多的纠纷影响农民生产。如将这隐瞒财产交给地主,亦觉不妥,究应怎样处理?不明确。

  二、地主欠劳动人民的债务问题;
  1.黄国样(地主)与李爱荣(城市贫民)债务案。1948年黄国祥借李爱荣光洋80元,当时面议每百元息谷5石,1949年还李爱荣息谷4石,自后本息未付,1954年李爱荣起诉长沙市人民法院,该院折为人民币80万元(旧币),判决黄国祥自1954年8月起分3年还清,我院维持原判,查该地主还欠有农民债务光洋1000多元,如本案执行了,有些债权人亦会起诉法院。如不偿还,李爱荣生活亦较困难。现在当地乡政府愿意协助照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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