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资本家欠地主的债务与地主欠劳动人民的债务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研字第15017号 1955年10月15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法民二字第1号关于资本家欠地主的债务与地主欠劳动人民的债务如何处理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我院处理。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资本家欠地主的债务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罗瑛与蒋寿世和毛正秋与毛润生、程博陶两案的债款,可作抵偿农民的押金。至于是否将这笔抵偿农民的押金交该乡信贷合作社作为公积金问题,可与当地有关机关联系解决。两项债款除抵偿农民押金外,多余的款则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
二条规定,归地主个人所有。
二、关于地主欠劳动人民的债务问题,如地主在土改中分得仅够维持其家庭生活的土地、房屋、确无其他财产,则土改前欠农民的债务,在土改后一般不再追偿;但如地主在城市有工商业或其他财产(包括土改时藏匿的财产)土改时未变动,有偿还能力者,则仍应予偿还。来文所提“而地主所欠农民旧债务亦可不予偿还”,需斟酌。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分析其债务性质、欠债时间及土改中为什么没有追究等原因,然后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最好动员双方协商解决。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本家欠地主的债务与地主欠劳动人民的债务的处理意见请示报告
(法民工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省院自1954年起陆续受理资本家欠地主的远年债务案与地主欠劳动人民的债务案,有些已作了处理,在执行时发现不妥当或债务人抗不执行,有些尚未作处理,均感无把握与法律依据。故特将具体情况与初步意见分呈于后:
一、资产阶级欠地主的债务问题:
1.罗瑛(现在北京人民大学学习,地主)与蒋寿世(资本家、长沙市银垦电影院经理)远年债务案。罗瑛系罗天一(官僚地主,已死)之女,蒋寿世于1936年借罗天一伪法币3000元(有借据),1937年已偿还1000元,自后至诉讼时止,又陆续偿还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旧币),结算尚欠伪法币1700元,长沙市人民法院处理时折为人民币1700百万元(旧币),判决蒋寿世自1954年3月份起,每月偿还人民币15万元(旧币),期限暂定2年,以后视双方经济情况再行协商。我院维持长沙市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中)。查罗瑛继承之债权系封建剥削财产,欠乡下农民的押金尚未清算的,因为土改时农民没有找着她,这批债务农民是不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