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5年10月18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密字第217号函请示“对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