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法行字第10512号 1954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
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要离婚的意思,待对方表示意见后,再详细查明事实予以处理为妥。
金惠珍在未离婚前,与他人恋爱,应指出这是不对的。
此复
附: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
(东法组字第5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