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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4470号 1956年5月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5日刑字第1号报告收悉。对过去判处徒刑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新人”现在是否补行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判所定罪刑应该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宣告剥夺的,一般可不再补行宣告剥夺……但在使用这种“留场新人”的时候,如拟给予的工作需有政治权利的人才能担任,则对这种“留场新人”是否原应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应剥夺的期限应有多长,这个问题,仍须加以考虑,以决定能否给予这种工作。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过去判处徒刑未宣告剥夺
政治权利的“留场新人”是否补行宣告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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