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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缓刑的一般刑事犯由公安部门监督执行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缓刑的一般刑事犯由公安部门监督执行的复函
(法办字第1657号 1953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2月24日法总字第378号来函已悉。关于一般刑事犯判处缓刑者,由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执行的问题,经本院与中央公安部共同研究,我们同意你院这个意见。但法院与公安部门送达判决书时,须说明在监督执行期间应注意的事项,使公安部门可更好地施行监督。如公安部门在监督执行中发现问题时,须与法院联系,由双方会商处理。监督执行期满后,应由公安部门将犯人情况报知法院,由法院处理。以上办法可在东北地区先作试行,并希将试行情形报告本院为盼。

  附: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一般刑事犯判处缓刑者由谁负责监督与检查执行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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