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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犯罪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犯罪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行字第1948号 1953年4月9日)


  关于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请示返乡生产仍留军籍之转业军人犯罪的管辖问题,经与军委总政治部洽商后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希即通知所属法院遵照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原报告

  (一)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请示返乡生产仍留军籍之转业军人如有犯罪行为是否由人民法院或该管军分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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