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问题的批复
(研字第9310号 1956年9月18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6月28日法办字第109号函巳收悉。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决议,同意你院来函中所提出的意见。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法办字第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通化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询问一个有关继承问题,即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死者遗产时,能否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
婚姻法第
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第
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精神,我们体会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死者的遗产是可以同时开始继承的,也就是应为同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我们这种体会,不知是否正确,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望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