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建设公债可否抵缴赃款问题的批复
(法行字第7923号 1953年11月9日)
天津市人民法院:
你院(54)法经办字第61号请示收悉。关于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以之抵缴赃款问题,经我们研究并与中央财政部联系后认为,依照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的规定,该项公债须至本年10月才开始生效计息,在此发行期间,不便以之抵缴赃款。如康犯确无其他财产可以抵缴,可商经当地公债推销委员会同意(由法院判决)按免予认购处理,将公债券退回,再以退付之金额(如有贴息应同时扣除)充抵应缴的赃款。
附:
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作为赃款追缴的请示
((54)法经办字第61号)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