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12086号 1956年11月24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所定程序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