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的函
(1952年4月15日)
各省(行署)人民政府:
兹下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一份。并请转发到各专署和省辖市。希对贪污案件的处理参照试行。
附:
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策,严肃法纪,使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者不致受到冤屈,保证法庭的判决正确,特制订本程序,以便试行。对于一个贪污案件的具体处理,分为审查与审判两个阶段。审查工作包括审查与起诉,实行对被告追诉;审判工作包括审理与判决,实行对被告论罪科刑。
一、审查与起诉
审查工作,系调查和判明被告无罪和有罪以及一切足以加重和减轻贪污分子刑事责任的事实与情况。此项工作,应由各部门节约检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对各个贪污分子分别进行审查、对证、追赃,决定何者应向人民法庭起诉,何者应不起诉;不起诉者即由本机关决定处理。起诉者,应将全部材料加以整理,指定公诉代表人,制定起诉书,连同全部材料证据送交人民法庭审理。起诉书应记明下列各点,以便审理。
(一)公诉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原任职务、出身成份、简单经历;
(三)贪污的事实(包括贪污的时间、地点,在什么事情上、用什么方法、同什么人、贪污数目、致国家损失多少、款物作了何用、追回多少、事实是如何认定的、数字是如何认定的等);
(四)在“三反”运动中的态度(包括不坦白、抗拒“三反”、自动坦白、真诚悔过、检举立功等);
(五)退赃的情况;
(六)建议如何判处。
以上各点应简单扼要,具体明确。
二、审理与判决
起诉书连同全部材料、证据送交人民法庭后,人民法庭应先指定一人或二人就起诉书所载事实情况结合有关材料证据先作审核调查,准备进行审理判决。
法庭的裁判,是决定一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的大事情;审判的过程是将国家的政策法律与具体事件相结合的过程,它体现国家的政策法律更为具体有力,所以审判问题是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应以极其严肃的态度对待之。为了保障裁判的正确,使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者不致受到冤屈,审判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