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已倒闭的钱庄、银号存款未作清理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法研字第5215号 1957年3月12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8日(57)高法民字第25号关于解放前已倒闭的钱庄、银号存款未作清理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经我们与有关部门联系后认为,前政务院公布的“关于
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一般的不适用于解放前已经倒闭的私营银钱业。你院来文所提周梦侬与陆瑞岩等债务一案,可即结合辽宁云济银号早于1931年即被日本没收的具体情况,答复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已倒闭的钱庄、银号存款未作清理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1957年2月8日 (57)高法民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前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称:“我院受理周梦侬与陆瑞岩等债务上诉案件,事实是:周梦侬于1931年7月在陆瑞岩的丈夫张云波开设的辽宁云济银号蔚记储蓄银元1000元,定期年利一分五行息,云济银号于1931年九一八事变时被日本没收,(由云济银号的当时监理赵玉书信件肯定)此项债务未作清理,周梦侬(张云波表妹)于1954年11月提起诉讼,新华区人民法院曾在1954年12月以事经多年从未诉追显已放弃权利为理由,驳回了周的请求。周上诉后,经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56年2月29日以(55)法民一判上字第99号以该案系解放前存款纠纷,应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处理,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更审。
新华区人民法院根据
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第
18条“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如存户逾一年期限不支取者,应由银钱业列表移转中国人民银行汇缴国库”的规定,认为周梦侬在1954年11月才起诉,远远超过了规定期间九个月,驳回了周的请求,周不服又上诉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转我院指示。
查被上诉人陆瑞岩的丈夫张云波(张作相之子)于1945年病故,张作相于1949年故去,云济银号是张作相独资开设的,张云波是挂名经理,张云波兄弟间早由张作相生前按25股给分了家,张云波分得的一股两处房子和六两黄金,已被张云波的三个老婆分析,陆瑞岩分得的房子业已出卖,另外两个老婆的房出租以维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