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经贸部、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关于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归口管理的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六日
关于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归口管理的办法
一、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以下简称驻港澳机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主管。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本部门驻港澳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并负责考核其经营状况和人民情况,年终向国务院提交综合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经贸部、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驻港澳机构为两个及其以上的,主管部门要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同意,确定其中一个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即“窗口公司”)。归口管理单位代表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驻港澳机构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具体职责任务是:
(一)代表主管部门对其驻港澳机构进行组织人事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纪律及经营效果的检查等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
(三)代表主管部门处理和协调其驻港澳机构出现的问题;
(四)按规定办理驻港澳机构外派干部的调转手续及护照签证等工作;
(五)监督驻港澳机构执行财经、人事、证件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情况,每年向主管部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报告;
(六)办理主管部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