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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1957年4月15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3月22日刑法字第8号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你院认为,对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仍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我们同意这个意见。本院印发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的规定,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如果是案件的原第一审法院,其判决准许上诉;如果是原第二审法院,不准上诉。不能上诉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尚可依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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