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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1957年7月2日)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号请示报告收悉。兹提出以下意见,请考虑。
(一)
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的权利,不需要在开庭审理时作为一项诉讼权利来交待。
(二)
关于哪些案卷材料交阅,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阅,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种作法。
(三)
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一律应当在法院内阅看,不应携带出法院。你院意见“一般”应在法院内阅看,尚须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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