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程序方面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17424号 1957年8月22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法研字第80号《关于审判程序总结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已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是否均须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到法院开庭审理的问题。我院《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所提有些上诉案件可以不传唤当事人及证人,而根据原审案卷材料进行审理,是从下列情况出发的,即:有的上诉案件,根据原审案卷材料,已可看出原审认定事实并无错误,而且证据充分,上诉审人民法院据此即可进行审理评议,并作出正确的裁判;同时,又鉴于我国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如果所有上诉案件除发回更审外,其余一律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到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实行就地审判,实际上也确有困难。如果你院根据你省实际情况,认为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都能作到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到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实行就地审判的时候,则来文所提“除因事实不清发还更审外,其余上诉案件一般均应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实体判决”一点,我们没有不同意见,并希将这方面的经验系统地总结上报,供作立法时参考。
二、关于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再审时,是否必须事先撤销原判,我院本年3月19日法研字第5637号复江苏省司法厅函曾有所答复,兹将该函抄送一份,复函内所提意见,同样可用以解决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是否必须事先撤销原判的问题。
三、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合试行《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本年3月13日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有通知,兹将该项通知抄送你院一份,供作参考。来文所提具体问题,希与省人民检察院研究解决。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程序总结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57)法研字第8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组织干部结合实际工作学习高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总结》当中,遇到三个问题,未获解决,特请示高院:
一、对于上诉审刑、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总结第15、16页和36、37页),在干部讨论中有不同理解。有些同志认为总结的规定是在受理上诉案件后,先不开庭即进行评议,经过评议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错误,或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当的,即可不再开庭分别作出判决,即所谓“书面审理”;仅是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除发还更审仍不用开庭外,对于“案情疑难重大、牵涉范围较广,或者需要专门技术进行鉴定才能肯定案情事实,发回更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困难较多,或者有其他不宜发回更审原因的”才开庭审理;另一些同志不同意这样看法,认为上诉审案件,除发回更审可不开庭外,凡由自己作出实体判决者,均应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