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国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监督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管理监督国家林业局派驻各地资源监督机构的业务和规范化建设。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