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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国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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