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4月1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必要的,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很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更好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核心秘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今后凡是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行擅自对外发表。各报刊、杂志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
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一、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和对外公布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心秘密,是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的范围:1、国防军工方面的生产、建设、资金、物资消费和库存、人员和人才培养;2、铀、铌、钽、铍、锂、金矿产的全国工业储量和产量;3、国家储备资金和物资;4、涉及国防军工等特种物资的运输量、吞吐量和装卸量。
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包括的范围:1、军用产品出口和援外的品种、数量、去向;2、铀、钍、铌、钽、铍、锂矿产的大型矿区工业储量和锆、铯、铷以及稀土元素矿产的全国和大型矿区工业储量;3、除绝密级外的稀有金属产量和单位成本;4、钢材、木材、煤炭、石油及其制品、有色金属、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棉布库存量;5、出口商品换汇成本;6、财政信贷中有关国防战备方面的细项资料;7、在建和已建成的战备通信、保密通信、边防海防通信、党政专用通信网、邮政机要通信等;8、战备广播电台(播控中心)、发射台、战备工程的个数、台址、功率、人员编制等;9、国防公路和有国防意义的航道要害区段河床断面的实际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