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17号 1958年2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79号请示收悉。关于汽车司机在执行职务时,纯因司机本人过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意见,即原则上由司机本人负责,如本人无力赔偿时,由汽车所有人负责赔偿。但司机本人仍对汽车所有人负偿还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