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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1983年3月5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
九条
的规定有保留,不受该条约束;(二)台湾地方当局于1951年7月19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约的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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