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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1950年10月31日)
一、
查本院未成立前,各地关于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之规定,多不一致,有10日、15日、20日3种。兹为求得统一起见,业经本院呈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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