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在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检察工作的指示

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在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检察工作的指示
(1953年9月15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于三月一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表示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即将进入一个更加完备和更加巩固的阶段。现在各地基层选举工作即将普遍地展开。在选举期间,凡设有人民检察署的地区,人民检察署均应密切配合选举工作,作为当前主要工作任务之一,从检察工作方面监督选举法的确切执行,检举选举中的一切违法行为,以保证选举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为保障选举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实施,凡设有人民检察署的地区,人民检察署应接受人民的检举和控告,或根据检察通讯员的报告,对于在选举中有采用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阻碍选民自由行使其选举权利的违法行为,以及犯有伪造选举文件、虚造票数、隐瞒蒙混等违法行为者,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提起公诉。如有任何机关或个人对于人民的检举、控告有压制、报复之犯罪行为者,人民检察署应负责检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二)为保障选举法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的实施,凡有人民检察署的地区,人民检察署膳监督选民资格霁查工作的依法进行,并尽可能参加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审理选举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有关选民资格的诉讼案件,监督其依法判决。

  各级人民检察署在普选工作中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和当地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以利上述各项工作的进行。特别是广泛宣传选举法,以发挥群众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使群众充分重视自己的选举权利。在有人民检察通讯员的地区,应动员组织检察通讯员的力量,及时反映选举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省人民检察署及省分署为创造普选试点经验,应指派一定干部参加重点县、乡选举试验工作,随时总结经验,通报所属人民检察署,并层报本署。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