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7年3月11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19日〔57〕院办字第018号、1月25日(57)法秘15号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们研究后,兹联合批复如下:
(一)反革命罪犯已被判刑并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将其财产遗漏未作处理,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仍应予以处理时,无须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对于在逃的反革命分子的财产,在反革命分子尚未被捕获法办以前,以采用行政手续宣布代管为宜,暂时不必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