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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失效]

  三、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怎样执行批准逮捕人犯的条件?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批准逮捕人犯仍要坚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不得随意变动。批准逮捕人犯还必须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后,对需要逮捕的,应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有些地方简化或取消批捕法律文书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四、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对起诉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对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必须查明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应坚持执行。当前,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审查起诉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同时,注意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要查明认定犯罪的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
  (3)要依法讯问被告人;
  (4)要坚持制作法律文书。

  五、当前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怎样执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执行《刑法》第十四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犯罪时不满十四岁的,不要批准逮捕,也不要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对已收审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采用其他方法处理;
  (2)对《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的范围,可以按照中发〔1983〕31号文件规定的七个方面的犯罪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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