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比照中层行政干部办理。企业一般行政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由行政管理。
2.民主选举车间主任和厂长问题
企业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搞好企业全面整顿和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一些单位的经验,党委领导强,职工队伍团结,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的企业,经上级批准就可以实行。对于选举必须加强领导,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企业的实际,做出规划,积极部署,逐步实行。在条件暂时还不成熟的单位,要对干部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
企业领导干部每年由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一次,实行民主监督。
3.企业有权拒绝工厂外部不合理摊派的问题
为了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⑤(国发[1982]133号文件),对于违反规定滥行摊派的要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⑤见本法规汇编第2辑第480-481页。
4.车间党的总支部、支部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保证监督的问题
按照《条例》规定,车间党的总支部、支部对工会、共青团、民兵等群众组织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行领导。车间的生产行政工作,要在厂长的统一指挥下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党的总支部、支部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保证监督。车间党的总支部、支部书记和车间主任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工作。
对于有些企业中的流动分散、单独活动或独立性较强的单位,可以按照党章第三十三条所规定,属于特殊情况,总支部、支部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领导。总支部、支部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领导的,须经上两级党委批准。
三、加强领导
会议认为,贯彻执行三个《条例》,健全企业领导制度,是一项重要任务,要做大量的、扎实的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干部要深入调查研究,亲自动手,抓好典型。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三个《条例》,健全企业领导制度的内容,纳入企业的全面整顿工作中,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连续抓上两三年,使之走上正轨。各地企业整顿领导小组要把贯彻执行三个《条例》的工作管起来,没有成立企业整顿领导小组的,党委要有人分管。各级党委组织部、经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及时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具体的宣传组织工作。没有进行整顿的企业,也要抓紧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