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健全企业领导制度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1983年2月8日)
《全国健全企业领导制度经验交流会纪要》已经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指出:企业领导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1981年中共中央提出了“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企业领导制度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发了《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①《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②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③和《中国共产党财贸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④这些《条例》科学地、系统地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符合我国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认真执行这几个《条例》,健全企业领导制度,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企业全面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几个《条例》结合在一起认真地贯彻执行,并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①见本法规汇编第2辑第445--448页。
②见本法规汇编第2辑第451-455页。
③、④见本法规汇编第2辑第467-473页。
这个《纪要》的基本精神也适用于财贸、农林、文教、卫生、科研等部门的国营企业,有关部门可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健全企业领导制度经验交流会纪要》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国家经委、中央组织部、全国总工会于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八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健全企业领导制度经验交流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部分工业城市和企业的党、政、工会的负责同志和一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新闻单位的代表,共二百五十多人。郝建秀同志和张劲夫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党的十二大精神为指针,总结交流了贯彻执行《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的经验,研究讨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三个《条例》、健全企业领导制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