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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提倡只生一个孩子是眼前第一位的工作,至于由此而产生的一些问题则属于第二位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不应过多指责,不能因为工作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动摇了抓第一位工作的决心。同时,对于第二位的问题也绝不能掉以轻心,当前要高度重视,积极引导,改进工作方法,把工作做好。



  会议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必须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实现长远的奋斗目标和照顾群众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把政策建立在更加切合实际的基础上,使党的政策真正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更有成效地、持久地控制人口增长。
  在《指示》下达之前,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生育二胎:(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2)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的;(3)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在贯彻《指示》过程中,很多省、市、自治区在上述三种情况之外,对农村又新增加了四、五种或六、七种,主要有:(1)两代或三代单传的;(2)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独子独女结婚的;(5)残废军人;(6)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7)边远山区和沿海渔区的特殊困难户。
  会议认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政策掌握上,要分类指导,不能“一刀切”。各地已有的规定,在能够完成国家人口规划和本地区人口规划的前提下,要稳定下来,一般不要再作变动。同时,各级领导要调查研究,探索规律,争取两年左右的时间研究制定出既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又比较切合实际的条例或法律。少数民族地区要根据《指示》的精神,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政策、办法。
  晚婚、晚育对控制人口增长,调节生育高峰有重要意义,要抓紧、抓好。
  优生、优育是落实“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政策的重要方面,在全国人大常委的指导下尽快制定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的政策,实行奖励只生一个孩子和采取一些限制无计划生育的办法,是必要的。但是一定要把思想工作放在首位,以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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