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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送上修订的《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请审核。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附二:
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证党的对外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

  (一)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对于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抵触不满、消极对抗的,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模糊,怀疑动摇,经过教育和实践证明确有明显转变,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2.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的,不论是否已定性为反革命分子,均不得派遣出国。

  3.凡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定为敌我矛盾性质的,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作了深刻检查,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4.有严重打砸抢行为的,有严重无政府主义言行或坚持派性屡教不改的,不得派遣出国。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没有经过一定考验的,不得派遣出国;经过一定考验,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6.有严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都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一般性错误或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未造成严重成果、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本人尚无明确认识,虽属一般性问题,也不宜派遣出国。

  7.凡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有专长,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表现好,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8.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得派遣出国,已经作了结论,有专长,表现好,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9.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有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定为敌我矛盾性质,或被我政府杀、关、管的,如果本人心怀不满,划不清界限的,不得派遣出国;本人能划清界限,立场坚定,政治可靠,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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