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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82]26号 1982年8月24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修订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办法的报告及《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已经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指出:发展对外关系,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交往,认真学习国外一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国人员,必须是能够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胜利完成预定任务的同志。有选派出国人员工作的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前一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选派和审查工作。今后,派遣代表团(组)出国,要坚决贯彻执行"省、小、精"的原则,并按照《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决反对在派遣出国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借机营私,把不应该派出去的人派遣出国。希望一切涉外工作部门和涉外工作的同志,在外事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荣誉、民族的尊严和利益,坚决抵制一切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大胆负责而又清醒、自觉地开展工作,为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附一:
  关于修订《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办法》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日益发展,各条战线出国人员大量增加,1965年6月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制订的《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形势。目前在出国人员审查上,存在着标准不统一、掌握政策不一致等问题。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44号文件),使出国成风、管理不善方面的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在出国人员审查上,尚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

  为使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对1965年文件中规定的政治条件作了修订,增加了业务条件和身体条件,简化了审批手续,并对派遣出国人员的审批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在修订过程中征求了中央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最近,又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批示作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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