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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破坏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还有一些人认为拆长城算不了什么,顶多批评批评、检讨几句完事,如河北省兴隆县二道河子公社一党支部书记几次组织劳力拆长城,旁人劝阻不住,公社公安助理制止也不听,目无法纪,知法故犯。
  似此情形,如不迅速采取措施,立即予以制止,不用几年时间,长城这一中华民族的骄傲、世界历史的奇迹将很有可能完全被毁。

  三、保护长城的措施
  万里长城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为了抢救这一伟大的历史遗产,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加强保护长城的宣传。建议有关省、市、自治区颁发保护长城的布告,在长城沿线的地区广泛张贴。建议中央及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宣传长城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工程各方面的重大历史价值和保护长城的意义,宣传国家有?保护长城和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认识到保护长城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保护长城是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解放?驻军、人民公社、生产队以及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职责,自觉的起来同破坏长城的行为作斗争。
  2、进行长城普查,制订保护规划,进行重点维修。长城经行的地区辽阔,多达几万里遗址,当然不可能也不需要全部维修。但必须对现在还存在的部分采取“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方针。建议有关省市市、自治区组织力量,对所辖境内的长城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弄清长城保存的现状,定出保护长城的措施,把具有历史、工程、军事科学研究和参观游览价值的长城地段和关隘、烽火台等切实保护起来。划出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建立科学记录档案。
  对具有重大历史、工程价值和具备旅游开放条件的长城关口,可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加以维修整理开放。
  国家基本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以及工农业生产单位,在长城线上进行工作时,要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把长城纳入规划予以保护。
  3、落实保护组织和经费。重点保护的长城地段,必须把保护的责任落实到组织或人。特别重要而又有开放游览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保管机构。不设专门保管机构的地方,也要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公社、大队、当地驻军、机关单位或保护人。并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保护组织。根据为旅游开放需要和财力可能,落实保护和维修经费。
  4、严肃法制。建议有关省、市、自治区,抓住破坏长城的典型事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扩大宣传,加强教育。对那些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和带头破坏的单位、个人要绳之以法,除给予经济制裁外,根据情节的轻重,还要给以行政、以至刑事处分。对积极保护长城与破坏长城的行为作斗争者,要给以表扬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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