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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

  答 地主兼其他成分,即是依靠土地剥削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应以地主阶级分子论,在其依法尚未改变地主成分前,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他成分兼地主,即是依靠其他职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即照其他成分待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于既占有并出租大量土地,未从事其他职业劳动的人,其本人的阶级成份,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如本人当地主的是地主、本人当资本家的是资本家,本人当自由职业者的是自由职业者等。其当地主的以地主阶级分子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共当资本家或自由职业者的以资本家或自由职业者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土地改革完成后,地主阶级分子如经营工商业,或在工厂、矿山作工,或从事其他职业劳动者,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 土地改革完成后,地主阶级分子无论共是组管工商业,或是在工厂、矿山作工,或是从事其他职业劳动,一般皆晦连续五年以上,才应改变其成分和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如图其劳动生产特别积极,一贯遵守政府法令有显著进步,虽未满五年,经法定手续,可改变其成分,并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地主阶级分子为烈军属者,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 地主阶级分子为烈军属,在土地改革完成后未满五年者,一般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如其政治上表现积极,经法定手续,可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地主家庭中的女子嫁与工、农、贫民,或地主家庭中的男子入赘于工、农、贫民家庭,或地主家庭中的子女过继与工、农、贫民者,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 不论其是在解放前或解放后,地主家庭中的女子嫁与工、农、贫民者,当其出嫁时并未成为共地主家庭中的实际支配人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其出嫁时已成为共地主家庭中的实际支配人者,出嫁后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共为工人、农民、贫民成分,有选举经和被选举权。地主家庭中的男子入赘于工、农、贫民家庭,或地主家庭中的子女过继与工、农、贫民者与前款同。

  九、工、农、贫民家庭中的女子嫁与地主,或工、农、贫民家庭中的男子入赘或卖与地主家庭,或工、农、贫民家庭中的子女过继与地主者,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 解放前,工、农、贫民家庭中的女子嫁与地主者,如其生活不与地主同等,而与工、农、贫民同等(即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过同等生活不满三年者,依原来成份不变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放后,工、农、贫民家庭中的女子嫁与地主者,共原来成份不变更,有选举棍和被选举权。解放前后,工、农、贫民家庭中的男子入赘或共子女于解放前卖与地主者,与前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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