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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三年四月三日)

  一、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 选举法中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说:凡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年满十八周岁者,不分他是什么民族和什么种族、男或女、从事什么职业、什么阶级出身、信仰什么宗教、是否上过学校或上过什么学校、有无财产或有多少财产,以及在当地居住时间的长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中这样规定,正是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的废泛性。

  二、居留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 凡是居留于我国境内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公民资格、年满十八周岁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什么人是地主阶级分手?
  答 地主阶级分手,就是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人。
  在地主家庭中,凡是不依靠土地剥削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而是从事其他职业劳动的人,或常年参加农业劳动而不是居于地主家庭支配地位的人,以及在土地改革完成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尚未成为地主家庭中的实际支配人的地主的子女,皆为地主阶级出身,而非地主阶级分子。
  开明士绅即地主阶级等某些个别的人,曾经反对蒋介石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侵略,以积极行动赞助人民民主事业,并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和赞助土地改革者,不以地主阶级分子论。

  四、地主阶级分手,怎样才能改变其成分,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 地主阶级分子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法定手续改变其地主成分后,应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主阶级分手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参加劳动,倚靠子女或其他收入生活,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无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法定手续改变其地主成分后,应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主阶级分子在土地改革完成后虽满五年,但如其不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或有任何反动行为,或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行为者,仍不应改变其成分,并应继续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上述的「连续五年以上」,应从该地主阶级分子所在乡之土地改革完成即分配了土地之日起算。

  五、地主兼其他成分或其他成分兼地主者,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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