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举大会由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三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所派的代表为当然主席,并担任执行主席,其余二人依法由大会推选。
(五)选举大会的议程包括下列各项:
l.报告事项:首先报告本选区共有多少人口,多少选民,应选代表几人;到会的选民多少,是否已足法定人数,已足法定人数就宣布开会,不足法定人数就宣布改期,并通知下次开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其次报告应依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到会选民推举主席二人,与选举委员会所派的代表一人组成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再次宣布选举大会的目的是选举本基层单位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2.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主席在宣布名单时,应说明候选人是谁提出的。
3.推出计票人员。主席应宣读「选举法」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半数以上选票时,始得当选。如候选人所获选票不足半数时,应另行选举。」的规定。
4.进行选举、计票、核对人数。
民主席团宣布选举的结果,宣布当选代表名单。
6.其他。
7.宣布散会。
七、代表选出后,由基层选举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八、基层选举委员会于选出代表后,应将本选区选民总数、参加选民大会的选民人数、以及选举结果,立即报告上级选举委员会。
(四)
基层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毕后,应定期召集本基层单位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出后,选举委员会的任务即皆完毕,代表大会即应由主席团主持进行。
基层单位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为:(一)上届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古和讨论;(二)选举本行政单位的人民政府。
基层人民政府在国家宪法尚未制定以前,可按原有的政权组织形式进行选举,即原为乡长制的仍然选举乡长,原为委员会制的仍然选举委员会。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应在上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计划确定后才能进行。所以这件工作,可以在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亦可以在另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
(五)
基层选举委员会完成任务后,应办理如下的结束工作:
(一)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选举委员会作选举工作总结报告;
(二)清算帐目,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选举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报告,并向选民公布;
(三)清理一切文件,并列出清单,连同印章一齐缴呈上一级人民政府封存。
上项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