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登记时,得由户主或熟悉全户情况的成年人一人为共全户的代表,一次办理人口和选民两项登记。
(三)调查登记站各有一个选举委员会所组织的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在各该选区的选民参加之下,在选民登记同时,负责审查选民资格。凡属公认或经当场评议确定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当场颁发选民证。凡属公认或经当场评选确定其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则予当场谛叨,不发选民证,并合以如不同意,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凡属当场不能确定共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则由审查小组提到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
四、公布选民名单和选举日期。
(一)选民登记工作全部完毕后,即由选举委员会将审查合格的选民,写成名单,张贴公布。
(二)选民资格确定后,各选区应将所有选民,按照居住情况,编成若干选民小组,各推小组长一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选举工作。
(三)选民名单公布后,即应通知各选民小组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对于选民名单所提出的不同意见,以及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选举委员会和人民法庭应予接受,迅即依法审查,严肃处理。
(四)选举委员会应确定各选区的选举大会的日期和地点,与选民名单同时公布。
五、提出候选人。基层单位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开始提名。
(一)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依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如工会、农民协会、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合作社等)联合或单独提出,亦可由选民联合若干人或单独提出。在乡村,一般可采取由选举委员会邀集共产党组织及各人民固体的代表进行协商的办法。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应注意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的人民代表性,即应注意到各阶层各民族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名额,尤其要注意到妇女的代表名额。
(三)代表候选人名单须在选举大会二十天以前发交各选民小组讨论。选举委员会应根据小组讨论的结果,汇总研究,按照最多数选民所表示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正式名单,于选举大会五天以前向选民公布。
(四)选举委员会提到选举大会上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 一般应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即这个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应在公布代表候选人正式名单时,再次公布选举大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六、选举委员会依其公布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按选区召开选举大会。
(一)选举大会必须有选举委员会所派的代表出席始能开会,必须有选民过半数的出席始能选举。
(二)选民凭选民证进入选举大会会场。
(三)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进行选举,可能时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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