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选举的经费,由各省(市)选举委员会编制预算,经中央选举委员会批准,统一颁发。
(二)
基层选举工作的好坏,决定于县、市的领导。县、市人民政府及共选举委员会,必须按照基层选举的程序,订出精确的计划,作好充分的准备,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与如期完成。县、市选举委员会成立之后,应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应有计划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选举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宣传的内容,特别在乡村中,要简单明了,主要集中于下列三点,即:(1)使所有群众认识选举的意义及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关系,使选民认识选举榣利的庄严性,每个选民都应珍贵这个光荣的权利,从而积极地参加选举;(2)使选民懂得那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号召大家关心选民登记工作,并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诉讼;(3)使选民懂得应该选什么人当代表,号召大家对候选人名单进行慎重的讨论和监别,毫不容情地去掉那些自己认为不好的人,提出自己认为适当的人。在宣传中,应利用现有的各种宣传组织,特别注意讲求适应群众的宣传方法,避免采用浪费民力耽误生产的宣传方法。
二、应以县或市为单位,选调足够数目的干部,经过训练之后,派至乡、镇等基层单位,担任基层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和指导基层选举的工作。此外,还须训练大量人员,担任选举的技术工作。
(一)担任领导基层选举工作的干部数目,包括人民法庭的人员在内,按平均每两千人口有一个干部,每一干部平均工作三个月的标准计算。担任选举技术工作的人员数目,按平均每五百人口有一个工作人员,每一工作人员平均工作一个月的标准计算。
(二)指导选举的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由各省(市)人民政府统一计划和抽调。
(三)训练的内容:对指导选举的干部,应学习「选举法」及「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尤其是其中有关基层选举的部分;「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有关选民登记的规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对一般工作人员,应着重于有开业务的学习。
(四)集中学习文件的时间不宜过长,指导选举的干部以七天左右为宜, 一般工作人员以三天左右为宜。文件学习之后,最好将所有干部和工作人员,分成若干队,由县的负责同志率领,到若干基层单位,进行典型试办,取得实际经验,而后分别到各地指导选举工作。
三、派至乡、镇等基层单位指导工作的干部,可采取以三人至五人为一工作组,每一工作组领导一个到三个乡、镇,各个组内又实行分工负责的办法。这个办法既使每一乡、镇都有专人负责,又能实现集体领导,利于交流经验和少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