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
(1953年4月3日)
(一)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已于三月一日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决议,应在今年内「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摈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选举委员会应即开始进行选举工作。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是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基础。因此,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选举委员会必须把指导基层单位的选举,作为全部选举工作的重点。
办好全国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要有充分的准备、精密的计划和足够的时间。因此确定:
(一)从今年五月到十月,为全国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等基层单位的选举时间。所有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必须于十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在今年十一月间或在十一月以前召开。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另行规定。
(三)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选举时间,可以适当推迟,使与其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相衔接,但必须在十月底以前进行完毕。
(四)等于区级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等于专区级或行署级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共选举工作,应比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之召开至少早一个月进行完毕。
在这次全国的基层选举中,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现下列的要求:(一)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不能让一个公民被错误地剥夺了庄严的选举权利,也不能让一个反动分子或未经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非法窃取了庄严的选举权利;(二)与选民登记同时,完成全国的人口调查;(三)在深入动员的基础上,吸引选民自觉地热烈地参加选举,使参加选举的人数估全体选民数的很高的此例;(四)把选举工作与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和反违法乱纪的斗争结合起来,使所有干部都能在群众的监别下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五)经过选举把那些违法乱纪分子和犯有严重错误而为人民群众所极不满意的分子从各种基层组织的工作岗位上剔除出去,把群众所爱戴的联系群众的人选到这种组织的工作岗位上来。只有根据这样的要求去进行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才能达到团结群众、教育干部、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进一步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
全国基层选举时间,正值农忙季节,所以选举工作必须结合生产去进行。所有有关选举的宣传、调查登记、选民小组会议及选举大会等一系列的活动,都须抓紧时间,利用空隙,切忌铺张,保证不远盘时。城市、厂矿、机关、学校的选举活动,亦应注意识求便利选民的方法,以期不误生产、工作和学习。
在基层选举中,必须注意有关少数民族的选举问题。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都须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原则,选出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在选举工作小,还须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