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的选民登记表,应将表格的名称和各栏的栏目,译成其本民族文字,加入表内:直写格式的加在汉文之右,横写格式的加在汉文之上,即选民登记表格式中画出括号的地位。
三、民族一栏,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分别填明。一般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只在境内少数民族选民之下填明其本人所属的民族,其他选民可以省略。
四、选民登记表一般由基层选举单位的上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印制,基层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如:乡、镇所用的选民登记表,由县选举委员会印制,乡、镇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市辖区所用的选民登记表,由市选举委员会印制,区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
不设区的市所用的选民登记表,得由其同级选举委员会印制
五、选民登记表纸张的大小,一般规定为:27×19公分。
选民证格式及其说明
(一九五三年四月五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
选民证格式
编者注:此处所载选民证,是照原证缩小制成。各地印制时,应按照注明的尺寸。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用选民证格式与乡(镇)同。
关于选民证的说明
一、选民证的格式规定一种,分直写和横写两式。只印一面,背面不印。
二、一般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采用直写的格式。各少数民族地区得任择适合其文字形式与书写习惯的一种格式。
少数民族地区的选民证,应将选民证的名称和各栏的栏目,译成其本民族文字,加在汉文之上,即选民证格式第二式中画出括弧的地位。
三、选民证用纸不作统一规定,当地用什么纸方便,就用什么纸。
四、选民证一般由基层选举单位的上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印制,基层选举委员会填发。如:乡、镇所用的选民证,由县选举委员会印制,乡、镇选举委员会填发;市辖区所用的选民证,由市选举委员会印制,区选举委员会填发。
不设区的市所用的选民证,得由共同级选举委员会印制。
五、选民证纸张的大小,一般规定为:11×8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