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
(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四月五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种类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印章分「印」和「公章」两种:印为正方形,公章为圆形。
三、使用
(一)印:正式行文用印;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名单,分发选民证和发给当选证书,用印。
(二)公章:办理一般证明、介绍,咨询、通知、洽商等事项的笺函-,用公章。
四、文辞
(一)印的文辞:
中央选举委员会印。
××省(市)选举委员会印,如:河北省选举委员会印,北京市选举委员会印。
××县(市)选举委员会印,如;通县选举委员会印,保定市选举委员会印。
××市××区选举委员会印,如:北京市西单区选举委员会印。
××县××乡(钻)选举委员会印,如;兴国县长冈乡选举委员会印
(二)公章的文辞:
除无「印」字外,与印的文辞同。
五、字体
一律用宋体字。
六、尺度
(一)印的尺度:
中央选举委员会印边长七公分,边宽六公厘。
省(市)选举委员会印边长六公分,边宽六公厘。
县选举委员会印边长五公分,边宽五公厘。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印边长四公分,边宽四公厘
二;公章的尺度;
中央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五公分,边宽二公厘。
省(市)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点五公分,边宽二公厘。
县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点五公分,边宽二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