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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3年9月9日)

  一 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牧业区畜牧业概况
  我国牧业区面积很大,其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少数民族人民计有蒙古人、藏人、哈萨克人、柯尔克孜人、塔吉克人……等,共约三百五十万人左右。畜牧业生产是牧业区各民族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主要经济,是我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畜牧业生产是发展牧业区经济、改善牧业区各民族人民生活、解决牧业区民族问题的基本内容,也是国家工业化与发展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牧业区的牲畜数是比较多的,说明这些地区的畜牧业生产是比较发展的,但并不表明这些地区的畜牧业在解放前就是发展的。
  解放前,由于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统治的残酷压迫、掠夺以及长期封建制度的摧残,给牧业区各民族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灾难,曾使得各牧业区畜牧业生产日趋衰落下降。如内蒙古自治区呼纳盟的新巴左旗,一九三九年有牲畜五十八万四千七百九十四头,到一九四五年「九三」解放时,只有二十八万七千九百七十八头,减少了百分之五十点八;青海省一九四九年解放时全省牲畜总数此一九三七年减少了百分之五十二点四;绥远省伊克昭盟蒙族自治区达拉特旗黄河畔村的十九户牧民, 一九四九年解放时统计,和抗日战争前比较,牛减少了百分之五十,马减少了百分之八十九,羊减少了百分之二十九。
  解放后,由于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全国各少数民族的畜牧经济发展给予了深切的关怀,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三十四条上明确规定了「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的方针,并在各方面给予了有效的扶持,加上当地人民政府与牧业区各族人民和干部的努力,各牧业区的畜牧业生产才得逐步恢复和发展。如内蒙古牧业区的牲畜自一九四七年的三百五十余万头增至一九五二年的七百余万头,五年中已增加了一倍。内蒙古新巴左旗一九四五年只有牲畜二十八万七千九百七十八头,一九四六年又下降到二十八万头,而一九五二年已有牲畜六十八万头,增加了近一倍半,超过了解放前牲畜的最高数字。绥远省乌审旗在一九四九年解放时有牲畜十九万八千九百二十七头,而一九五一年已有牲畜二十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头,三年中增加百分之二十四点二。青海省解放后的三年中增加了百分之二十。新疆省解放后的三年中增加了百分之十八。
  内蒙古牧业区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结果,使各阶层人民生产、生活情况均有显著变化。据呼纳盟新巴右旗的调查,在一九四八年到一九五二年的四年间,没有牲畜的赤贫户,由原占人口的百分之○·二二减少到百分之○·○七;占有二百一十头牲畜以下的贫苦牧户,由原占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二·九一减少到百分之二十三·八八;占有二千一百头牲畜以下的中等牧户,由原占人口百分之·五十四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七·○八;占有二千一百头以上牲畜的富裕牧户和牧主,由原占人口的百分之二·八七上升到百分之八·九七。这就是说牧业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贫苦牧民普遍上升,中等牧民迅速增加,富裕牧民和牧主的经济也有相当大的发展。但是各个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社会总财富的积累状况也是不平衡的,相当数量的贫苦牧民困难的解决及不平衡状态的逐渐改变,还需要作长期的艰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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