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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

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3年9月9日)

  一 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情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我国各民族人民进入了人民民主和民族平等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国家已成为各民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汉族人民帮助下,实行了毛主席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了或正在准备建立具备了条件的各种自治区和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使有一定聚居区的各少数民族在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现了他们在管理本民族事务上「当家作主」的权利,各自从他们的当前发展阶段逐步地进入新民主主义的总轨道,从而为他们的发展和进步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三年多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以极大的重视和关怀推行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一九五二年八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公布,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措施,使我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获得了指针。
  截止于一九五三年三月,在全国范围内已建立起来的相当于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有四十七个。其中,包括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内蒙古自治区;规模较大的桂西僮族自治区、西康省藏族自治区、湘西苗族自治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西康省凉山彝族自治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区、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区、四川省藏族自治区、绥远省伊克昭盟蒙族自治区及乌兰察布盟蒙族自治区等。
  现在,全国各地建立民族自治区的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今后还将有许多的新的民族自治区逐步建立起来,目前已建立了筹备机构的,计有新疆省的自治区、甘肃和宁夏的回族自治区、青海和甘肃的藏族自治区、宁夏和青海的蒙族自治区等。已经建立起来的民族自治区及其自治机关,则将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健全。
  三年多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 一般是健康的。全国各地的实践证明了并且还在证明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它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钥匙。民族区域自治实行后,普遍而显著的效果是:
  (一)增强了各民族人民的爱国主义、积极性和自动精神。民族压迫制度的废除,民族平等政策的实行,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使少数民族人民中的爱国主义正在发展和发扬起来,这首先表现在他们积极参加镇反、剿匪,参加抗美援朝,参加保卫祖国边防等重大行动上。各少数民族人民对毛主席、中央人民政府怀抱着衷心的爱戴和拥护。他们说:「过去我们没有家,现在毛主席给我们安了家」,「过去我们打仗也争不来的东西,毛主席给我们了」。他们称颂毛主席是「冬天的太阳」,「夏天的雨」。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对于如何管理好和建设好自己的「家」,表现了很高的热情,他们的积极性和自动精神空前地提高了,因而自治区的各种工作,无论是抗美援朝、爱国增产、社会治安、训练干部等,都能比较顺利地开展起来,并且大都获得了良好的成绩。过去认为工作较难进行的某些民族聚居区,在实行了区域自治之后,各种工作也就好做得多了。
  (二)加强了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许多地区汉族的干部和群众对于少数民族建立民族自治区采取了热情支持和帮助的态度,这就使各自治区的少数民族人民日益增强了和汉族人民的友谊,认识了作为中国主体民族汉族的先进作用和领导作用。西康省藏族自治区的藏族人民把当地汉族干部和人民解放军称为「嘉色巴」(新汉人),许多少数民族人民把汉族称为「老大哥」,可以恰当地说明这种情况。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对于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则多能仿照汉族干部和汉族群众对待他们的榜样,采取积极帮助、主动照顾的态度,从而加强了自治区内务民族间的团结。各民族内部的各部落、各地区、各教派也因自治区的建立和人民政府的教育,它们相互之间联系密切了,情感沟通了,原来「打冤家」的也多数取得和解,原来分割对立的也逐渐走向团结合作了,本来是团结的则更加亲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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